1、消防法規是如何分類的?
消防法規是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必須遵循的有關消防工作的行為規範的總稱。消防法規按照法律效率等級劃分,可分為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中法規、規章又分為全國和地方性兩種)和特定的規範性文件等四類;按照具體內容,消防法規可劃分為消防基本法規、消防行政管理法規、消防技術規範(標準)等三類。
2、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什麽?
消防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所謂“預防為主”,就是把預防火災發生放在首位,積極采取防火措施,防患於未然;“防消結合”則是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時,充分做好滅火準備,保證及時有效地撲滅火災。“防”與“消”是辨證統一的,防中有消,消中有防,它們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這一方針科學地總結了我國消防工作的經驗,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3、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消防工作的原則是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這一原則是消防工作的基本屬性決定的,是多年來我國消防工作經驗的總結和升華。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業、關係千家萬戶,是全民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要做好消防工作,不僅需要專門的消防組織(公安消防機構),也需要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參與。
4、消防工作的基本製度是什麽?
消防工作的基本製度是實行防火安全責任製。這一製度的基本要求是:從各級政府,到社會各單位、以及每個公民,都應當對所管轄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保證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保證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5、哪個機關具體負責實施消防監督?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則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6、什麽是消防行政處罰?
消防行政處罰,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包括公安派出所以當地消防機構名義),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的消防行政管理法律規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給予的行政製裁。
7、《消防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哪幾種?
《消防法》對違反本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分別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行政拘留等五類行政處罰。
8、《刑法》中涉及消防的條款主要有哪些?
《刑法》中涉及消防的條款主要有:放火罪(114條),失火罪(115條),消防責任事故罪(139條),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277條),重大責任事故罪(134條),挪用救災搶險等款物罪(273條),玩忽職守罪(397條),故意或過失破壞電力、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罪(118、119條),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肇事罪(136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條),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罪(130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它產品罪(146條)等。
9、什麽是失火罪?
所謂失火罪,是指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0、什麽是消防責任事故罪?
所謂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1、什麽是事故“三不放過”的原則?
事故“三不放過”的原則是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12、《消防法》對過失引起火災等違反消防法規行為及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消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2)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3)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4)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5)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6)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13、《消防法》對公共場所工作人員在發生火災時不履行義務的行
為及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消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